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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從事集育種、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種子企業
隨著無人機噴灑農藥成為潮流,無人機施藥,藥液飄移的問題不可避免,由此產生的鄰里糾紛越來越普遍。在產品合規的情況下,出現藥害,責任是由雇主承擔還是飛防組織承擔?下面這個案例可以起到參考作用。
小麥種植大戶王小麥,請夏飛機操作無人機給麥田施藥除草,夏飛機同趙幫飛用無人機噴施“敵草快”為王某的302余畝麥田完成除草作業。麥田除草完畢之后,隔壁田塊的棉花種植大戶張棉花、張皮棉發現他們的棉花出現明顯的病斑,且有葉片脫落等情況,認為是隔壁田噴施“敵草快”產生的藥害。
經鑒定,棉花作物受損的原因,為相鄰麥田噴施除草劑“敵草快”產生飄移導致藥害。最終一審法院判定,夏飛機造成的張棉花、張皮棉的損失應為16044.39元;趙飛機造成的張棉花、張皮棉的損失應為28313.63元。鑒定費2萬元,由張棉花、張皮棉銀負擔2000元,夏飛機負擔8000元,趙幫飛負擔1萬元。
棉花因藥液飄移產生藥害的事實基本已無爭議,但是在責任劃分上多方產生爭議。作為二審的上訴人,趙幫飛認為,他與夏飛機之間的關系為幫工關系,與王小麥之間不存在承攬合同關系。故與夏飛機之間的糾紛應另案解決。
二審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法院認為,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并按照約定向承攬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屬于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
在幫工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幫工人除了提供勞務外,不受被幫工人的管理和約束。幫工人通常是出于道義而實施的互助行為,雙方沒有對勞務報酬作約定,幫工人并非出于獲取報酬的目的而實施幫工行為,幫工人完成幫工活動后,被幫工人無需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即使被幫工人給付幫工人一定的財物,也不必與其所提供的勞務形成對價關系,被幫工人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必須給付。
幫工關系屬于好意施惠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當發生損害賠償時,一方不能依《民法典》合同編關于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而只能依民法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趙幫飛雖然主張他與夏飛機之間存在幫工關系,但從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趙幫飛去王小麥麥田噴灑除草劑是出于獲取勞動報酬而實施噴灑農藥行為,不是出于道義、朋友關系而實施的互助行為,而是為追求經濟價值。趙幫飛完成噴灑除草劑活動后,通過夏飛機或者直接向王小麥獲取相應的報酬,故夏飛機與趙幫飛之間關系并不符合幫工關系的法律特征。
夏飛機與趙幫飛操作自己的無人機,按照王小麥的要求為涉案麥田噴灑除草劑,王小麥按照每畝4元的價格給付勞動報酬。夏飛機與趙幫飛不同的時間分別噴灑了不同方位的麥田,并分別與王小麥進行結算報酬。故夏飛機、趙幫飛與王小麥之間的關系應認定為承攬合同法律關系。
二審法院同時指出,趙幫飛是有資質的無人機操作員,他已具備操作無人機噴施除草劑等農藥的專業技能,明知“敵草快”農藥必須在2級風以下進行噴施,但未能充分考慮風量以及無人機噴施“敵草快”可能隨空氣流動飄移的距離,也未充分考慮“敵草快”的藥理特性和噴施方法、技術,未盡到審慎注意,造成張棉花、張皮棉棉花地受損,該損失的產生趙幫飛有過錯,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王小麥作為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以及損失的產生無過錯,故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原文通篇以“王某、夏某.......等代指,為便于讀者厘清文中當事人關系,對當事人名字進行了”可視化“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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